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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谬辩引发的律师素质思索

本文ID:LW57419 全文字数:5519
由谬辩引发的律师素质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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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谬辩引发的律师素质思索

[摘要]
 本文主要阐述我国律师的素质。在我国的法治发展中,律师这群法律服务者显然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其地位不应逊于司法公职人员。所以,律师也往往被称为“正义的骑士”、“法律的卫士”,是一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力量。作为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觉得律师本应该具有深厚的法学修养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管在法庭内外,律师的辩护应该以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非可以信口开河、颠倒是非。因而,现实有些荒谬之辩,既有辱律师之名,亦凸显律师素质之忧。由此看来,维护律师形象,提高律师素质和声誉,首先还得从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做起。

[关键词]律师素质  职业道德  素质下滑  提出建议

    2001年4月9日,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原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2007年8月12日上午,这起火灾事故中遇难者家属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赔偿案二审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一开始,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就把矛头直指死者,认为死者对起火存在过错,并有妨碍救火的行为:“25名死者比工作人员先发现火灾,但他们没有积极履行救火义务,因此死者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如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提出的,上述观点既没有证据,也缺少起码的人性基础和人道主义,因为死者被关在车厢内根本无法救火,也无法逃生。“其实问题很简单,只要把门打开,让被关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事实如此简单明了,而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却忽视了事实的存在,做出了极为荒谬的辩论,这不得不让人对律师的素质感到关注和质疑。
 一、谬辩中体现出的缺陷
 律师在社会上充当这法律服务人员和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的角色。他们间接拥有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做强力的法律后盾,还有实效的国家权利和丰富的国家资源做保障;而律师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某些法律服务上的权利,其余在行使自己职能的时候只能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
    在现实当中,为了增强自身在诉讼中的抗衡力量,争取胜诉,很多律师不仅丰富着自己的法律知识,还不断锻炼口才技能。所以在法庭上律师应该要做到有理可靠,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辩护。然而事实不然,如上述荒谬之辩中的辩护律师,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不惜忽视事实在存在,颠倒黑白,大言不惭。作为一名律师,这显然有悖于其应有的道德,不符合律师的执业原则。此外,社会上还有许多同样的例子,例如在安徽省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原局长闪步轩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中。其辩护律师竟在网上公开为其狡辩,主张:“功过可相抵”、“礼尚往来不是受贿“、“和其他贪官相比贪得较少”,并称闪为“百里挑一好官。” 这又是何等的律师素质呢!由此再一次说明了我国律师的素质逐渐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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