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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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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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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摘 要]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有增无减,引起学校、家长和社会的极大关注。由此引发的学校责任认定问题也成为家长和学校关注的焦点。因此在法理上明确,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及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是迅速、有效、合理的处理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  责任认定   处理问题的关键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学校责任
 就“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而言,目前存在许多看法,不少人认为,中、小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便是学生伤害事故,其实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事故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无关联,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即使发生在校外场所或学生在校受到不当对待而在校外自残等也属学生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承担着培养社会成员,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的任务。学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的设立,活动原则和内容,学校的法律地位和从事教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教育法规定和调整。
 教育管理关系产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学生是受教育者和被管理对象,教育管理关系的客体是学校按照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生实就行了的教育管理行为,教育管理关系的内容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责任,即教育管理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从学校接收学生在本校就读开始,在学生毕业或永久性离校时终止,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于学生在校期间及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不在校时,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中止。
教育管理职责由教育法规定,与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法律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淆。《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是法律专为监护人设置的法律义务,监护人以外的主体对被监护人没有监护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学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因此,学校与学生同属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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