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论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3456
浅谈校长负责制 [摘要]关于学校管理体制尤其是校长责任问题有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选择,其中普遍通行的是校长责任制,它与校长责任制的内涵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校长负责制”似乎是“校长责任制”的同义语,其实前者涉及到校长对谁负责、负什么责、如何负责等问题 ,同一般的“校长责任制”尚有一定区别。这种区别同教育行政体制有莫大的关系。在不同的教育行政体制下,挑选校长的制度不同、校长的身份不同,校长对谁负责、负什么责、如何负责就有不同的选择。我国从 1985年开始实行校长负责制,至今已有20多年之久,其间以校长为话题的议论虽然不少,但是从制度层面研究这个问题的成果并不多见,故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校长 负责制 校长对谁负责 既然作为一校之长,就该依法对学校工作的成效承担责任。话虽如此,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公立学校尤其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是国家代表社会为履行对公民的义务而建立的“公共教育机构”,校长由政府授权管理学校,也就是按照政府授予的权利主管学校事务,并且要按照通行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管理学校。由于校长的权利并非由学校中的成员授予,而是由教育主管当局授予,故校长不能不对教育当局负责。从表面上看来,校长对教育主管负责,同对学校负责并无矛盾,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学校依法办学,也算得上是教育行政当局的政绩。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学校行政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基础教育普及以前,一般为“功能制管理”。即校长只负责管理教育教学事务,不承担为学校创设教学条件的责任;后来随着基础教育的普及,学校数量增加,教育主管当局无力顾及学校内部事务,遂从“功能制管理”转变为“责任制管理”。即把校产、经费、教师的支配权利下放给校长,这便是“校长责任制”的由来。如果学校从财政得到的资金入不敷出,或不足以满足学校规模扩大与改善办学条件的需求,而允许学校自主筹措办学经费;如果校长在支配教师的权利之外,又获得了自主聘任教师的权利;如果学校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那么,校长对学校的维持与发展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才能提高学校的自主生存与自主更新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校长“对教育主管当局负责”与“对学校负责”就可能发生矛盾。 2、就一般的校长责任制来说,教育主管当局既然授予校长以领导学校的行政权利,就只能监督学校依法办学,而无权干涉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事务。这既是对行政权利与长官意志的限制,也是职责分明的表现。但是在我国,尽管在法律上并未授予教育主管当局以干涉学校内部事务的权利,但并未限制他们越权干涉学校内部事务。由于这类行政干涉,大多以“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领导批示”、“某某工程”、“某某行动”、评比竞赛之类的名目发动,故反而得到鼓励,甚至还受到学校欢迎。只是它回避了对一系列严肃问题的回答,即法定课程(教学内容与时间)是否应当受到尊重,能否允许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外界干扰?校长如因追随长官意志而耽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是否失职?若因此而追究校长责任,岂不是有失公允? 校长“对教育主管当局负责”只是一种感受和马虎的说法,这种现象作为人情世故可以理解,但道理不充分。现代学校是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而产生的,它虽然也属于事业单位,却又与一般的公共事业单位有别,这是由于公立学校承担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所以有些国家的校长属于公务员,甚至教师也属于公务员,在另外一些国家校长属于政府雇员。校长“对教育主管当局负责”的现象,或多或少与此相关。然而许多国家在赋予公立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使命的同时,把学校定性为带有专业性质的公共教育机构。故校长又有别于一般的公务员或政府雇员。校长权利只及于学校范围以内,他所领导的教育教学事务本身......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50元)